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分路與幹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06條
分路供應一般照明及電器 (含電動機帶動之電器) ,其負載計算應依第一 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一、最少分路數應由總計算負載及分路額定決定,所設置分路應能承受所 供應之負載。

二、住宅用之小型電器分路數應裝設一個以上之二○安分路,以供應廚房 、洗衣房及餐室等小型電器,該分路不得與其他出線口併用。

三、其他特殊負載應依大型電器容量及數量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