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條
分路許可裝接負載規定如下:
一、一五及二○安分路以供應普通電燈及小型電器為限,如僅供應移動電
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至於分路同時供應
電燈、移動電器及固定電器時,其中固定電器容量總和不得超過分路
額定之百分之五○。
二、三○安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電燈或任何處所之大型電
器。如僅供應移動電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
。
三、四○及五○安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電燈及紅外線電燈
或任何處所之固定烹飪器及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但普通電燈不得併用
。
四、大於五○安之分路,應僅供電給非照明出線口負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