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分路與幹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05條
分路許可裝接負載規定如下:

一、一五及二○安分路以供應普通電燈及小型電器為限,如僅供應移動電 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至於分路同時供應 電燈、移動電器及固定電器時,其中固定電器容量總和不得超過分路 額定之百分之五○。

二、三○安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電燈或任何處所之大型電 器。如僅供應移動電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 。

三、四○及五○安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電燈及紅外線電燈 或任何處所之固定烹飪器及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但普通電燈不得併用 。

四、大於五○安之分路,應僅供電給非照明出線口負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