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分路與幹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04條
分路最大負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分路所供應負載應不超過分路額定容量。

二、分路如同時供應八分之一馬力以上之固定電動機帶動設備及其他負載 ,其負載計算應以一‧二五倍最大電動機負載加其他負載之總和計算 。

三、分路供應有安定器、變壓器或自耦變壓器之電感性照明負載,其負載 計算應以各負載額定電流之總和計算,而不以燈泡之總瓦特數計算。

四、分路供應長時間 (指連續使用三小時以上者) 負載應不超過分路額定 之百分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