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分路與幹線 ( 104 年 06 月 03 日)
第103條
分路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不小於所供應負載最大電流;供應移動性負載插 座分路,其導線之安培容量應不小於分路保護額定。

二、分路之設置,分路額定五○安以下採用金屬管配線時,應按表一○三 選用;若採非金屬管配線或分路額定大於五○安者,其最小分路導線 線徑,應依第十六條規定修正。

三、非金屬管配線在三條以下者,周溫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線徑為二 .○公厘之分路導線得用於保護額定為二○安之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