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條
分路負載計算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一般照明負載依表一○二~一計算為原則。所裝照明燈具照度應符合
表一○二~二標準。計算樓板面積應將各樓面積皆計入。但不包括陽
台、住宅之附屬車庫 (預訂將來另有用途者除外) 。
二、在各種住宅及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其中所有二○安以下之插座出線口
(但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所指定者除外) ,不得視作一般照明用之出
線口,需計為額外之負載。
三、對於非一般照明之出線口,每一出線口之負載計算,應按左列規定辦
理:
(一) 除電動機外之特殊電器或其他負載之出線口,依電器或所接負載之
安培額定計算。
(二) 供電動機之出線口依電動機之規定計算。
(三) 供重責務型燈座之出線口依每一出線口以六○○伏安計算。
(四) 其他出線口 (不包括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所指插座) 依每一出線口
以一八○伏安計算。
表一○二~一:
一般照明負載計算
┌────────────────┬─────────────┐
│ 建 築 物 種 類 │每平方公尺單位負載 (伏安) │
├────────────────┼─────────────┤
│走廊、樓梯、廁所、倉庫、、貯藏室│ 5 │
├────────────────┼─────────────┤
│工廠、中山堂、寺院、教會、劇場、│ 10 │
│電影院、舞廳、農家、禮堂、觀眾席│ │
├────────────────┼─────────────┤
│住宅 (含商店、理髮店、美容院等之│ │
│居住部分) 、公寓、宿舍、旅館、大│ 20 │
│飯店、俱樂部、醫院、學校、銀行、│ │
│飯館 │ │
├────────────────┼─────────────┤
│商店、理髮店、美容院、辦公廳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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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二~二:
一般照度標準
┌─────┬───────┬─────┐
│建築物種類│照 明 場 所│照度 (Lx) │
├─────┼───────┼─────┤
│ │課 桌│ 300-500 │
│學 校├───────┼─────┤
│ │黑板、製圖桌 │ 500-1000│
├─────┼───────┼─────┤
│ │一 般│ 75-100 │
│ ├───────┼─────┤
│住 宅│餐 桌│ 150-200 │
│ ├───────┼─────┤
│ │閱讀、廚房 │ 30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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