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  ( 55 年 10 月 29 日)
第6條
控制線路距地面之架設高度,沿路側裝置時,不得小於五公尺;跨越道路 裝置時,不得小於五‧五公尺,跨超火車軌道時,不得小於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