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  ( 106 年 06 月 15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主任技術員之任用,悉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

第3條
發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依供電容 量之不同,應符合下表規定:

┌────┬─────────────────────────┐ │供電容量│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 │ │ ├───────────┬─────────────┤ │ │學歷或證照 │經歷 │ ├────┼───────────┼─────────────┤ │十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十萬瓩以│ │上者 │、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 │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十萬瓩之發電業或│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 │ │ │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 │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 │ │ │ 年以上。 │ ├────┼───────────┼─────────────┤ │二萬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一、從事供電容量在二萬瓩以│ │上不及十│、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上之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 │萬瓩者 │科系畢業。 │ 備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二、從事供電容量在五千瓩以│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上不及二萬瓩之發電業或│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二│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年以上。 │ │ │ │三、從事供電容量在五百瓩以│ │ │ │ 上不及五千瓩之發電業或│ │ │ │ 自用發電設備機電工作五│ │ │ │ 年以上。 │ ├────┼───────────┼─────────────┤ │五千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 │上不及二│、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萬瓩者 │科系畢業。 │ │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 │科及格。 │ │ ├────┼───────────┼─────────────┤ │五百瓩以│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 │上不及五│、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千瓩者 │科系畢業。 │ │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二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 │科及格。 │ │ │ ├───────────┼─────────────┤ │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十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不及五百│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從事機電工作半年以上。 │ │瓩者 │、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 │ │ │科系畢業。 │ │ │ ├───────────┤ │ │ │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 │ │ │核子工程等類科及格。 │ │ │ ├───────────┼─────────────┤ │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一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甲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 │ │ │普通考試、丙等特考或四│ │ │ │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類│ │ │ │科及格。 │ │ │ ├───────────┼─────────────┤ │ │初級工業職業學校電機或│從事機電工作五年以上。 │ │ │機械科畢業或經電力工程│ │ │ │相關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 │ │ │檢定合格,或乙種電匠考│ │ │ │驗及格。 │ │ └────┴───────────┴─────────────┘ 風力發電業者或太陽光電發電業者之主任技術員任用資格,除依前項規定 外,其學歷條件另增列土木工程科系畢業。

第4條
輸配電業應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其資格應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或與電機有關科系畢業, 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二、高等考試、乙等特考或三等特考以上電機、機械、土木、核子工程等 類科及格,並從事輸配電業工作五年以上。

第5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任用主任技術員,應造具名冊,載明下列各款所定事項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到職日期。

二、學歷或證照:學校名稱、所修學科及畢業年月(附畢業證書影本、考 試及格證書或證照影本)。

三、經歷:服務單位名稱、所任職務及服務年限(附服務證明書或其他有 關證件)。

四、照片:兩寸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第6條
凡設有自用發電設備者,其專任主任技術員之資格,準用本規則第三條規 定。

第7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