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登記規則  登記書圖 ( 105 年 09 月 23 日)
第8條
電業申請成立給照,其應備書圖規定如左:

一、企業意見書:應照表式一填註。

二、創業概算書:應照表式二填註。

三、收入概算書:應照表式三填註。

四、支出概算書:應照表式四填註。

五、工程計畫書:應照表式五填註。

六、主要人員履歷表:應照表式六填註。

七、擬定之營業區域圖:應根據精確之地圖繪裝,添註顯明區域界線,擇 要註明四至地名,並開明圖例縮尺及方向,此圖應由首席申請人署名 蓋章。

八、投資人名簿:應詳載投資人姓名、住址、所認股數、每股票面數額及 實繳數額。

九、擬訂之營業規則:應詳載關於營業上之各種供電手續、時間、方式、 收費辦法及各種價格。

十、擬訂之購電合同:如係向他處躉購電流者,應附送。

十一、水力工程計畫書:如係水力發電者,應擬具簡要計畫書附送。

十二、內線圖:應按照通用線路格式,載明發電所內全部接線方法。不能 發電者,以接收外電力之主要配電所代之。此圖應由技術員署名蓋 章。

十三、線路分布圖:應註明發電所、配電所及配電變壓器之位置及容量暨 各段線路之電壓及所用導線,必要時高壓、低壓可分別繪製。此圖 應由主任技術員署名蓋章。

十四、證件:主任技術員畢業文憑及服務證明書之攝影或抄本。

上列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表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第9條
電業申請成立給照經核准後,應依照核定之營業區域圖,繪具相當份數, 逕送中央主管機關,以備蓋印存卷,並分送各有關地方主管機關及該申請 之電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