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登記規則  總則 ( 105 年 09 月 23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據電業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釐訂之。

第2條
本規則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所稱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