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電力調度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9條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 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

前項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 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