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83條
未辦理登記而經營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 並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