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80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未依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七十一條準用第三十五條規定通報,由主管機 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