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79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或 查核。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延展。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