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77條
電業未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送備查或公開相關資訊,或違反第二項規 定,拒絕補充說明或接受查核,由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