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罰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72條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 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勒 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經勒令停止營業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