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監督及管理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66條
為落實資訊公開,電業應按月將其業務狀況、電能供需及財務狀況,編具 簡明月報,並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編具年報,分送電業管制 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

電業管制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簡明月報及年報,得令其補充說明 或派員查核。

第一項應公開之資訊、簡明月報、年報內容與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