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營業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50條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 亦同。

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 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