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5條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

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 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