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營業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49條
公用售電業之電價與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前項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報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第一項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前,應舉辦公開 說明會;修正時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及核定,得邀 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