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營業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48條
公用售電業得訂定每月底度或依用戶所需容量收取一定費用。

公用售電業定有前項每月底度者,其用戶每月實際用電度數超過每月底度 時,以實際用電度數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