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營業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47條
公用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向發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購買電 能,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再生能源售電業為銷售電能予用戶,得購買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之電能 ,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

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 不得拒絕。

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 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電業管制機關應就售電業訂定之計畫,公布年度節 約用電及減碳成果,以符合國家節能減碳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