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4條
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之 組織方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且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電業,應設置獨立董事。獨 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前項之一定規模與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 制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