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許可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23條
電業有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主管機關裁罰者,電業管制 機關得查核其營業資料,並令限期提出改正計畫。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電業執照:

一、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有前項情形,經電業管制機關令限期提出改正計畫,逾期未提出或未 依限完成改正。

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經處分機關通知電業管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