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許可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22條
發電業執照所載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變更者,發電 業應於變更前,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發電業違反法令經勒令停工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原有電業執照之一 部或全部。

電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業應於登記變更後三 十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換發電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