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許可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21條
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 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 申請核發同意文件。

電業管制機關審議一定規模以上併購案,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電 業間之併購,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並得依職權 辦理行政調查與專業鑑定事宜。

前項所稱一定規模,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