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許可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14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前條第一項許可之審查,除審查計畫之完整性,並應顧及 能源政策、電力排碳係數、國土開發、區域均衡發展、環境保護、電業公 平競爭、電能供需、備用容量及電力系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