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許可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13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籌設或擴建設備時,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報經 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 擴建許可。

前項許可之申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 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完成審查或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第一項籌設或擴建許可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申 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