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電力調度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12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 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 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