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石油設施費用補助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9條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設(購)置費用之補助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除同 一鄉(鎮、市、區)無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 算方式如下: S=(qxd)÷(n+1) S :補助比例。 q= ,q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Q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加油站前半年每日 平均發油量之算術平均數,單位:公秉。 d=0.5+D/20 ,離島地區 d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D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最近加油站行車最 短距離,單位:公里。 n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加油站家數。

二、設置漁船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 除同一鄉(鎮、市、區)無漁船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 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S=(qxd)÷(n+1) S :補助比例。 q= ,且 q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Q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漁船加油站前 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之算術平均數,單位:公秉。 d=0.5+D/30 ,且 d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D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與既存最近漁船加 油站最近航行距離,單位:浬。 n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漁船加油站 家數。

前項基本配備之建造成本上限如下:

一、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

(一)無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書者: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二)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書者:新臺幣七百八十萬元。

二、離島地區:新臺幣八百三十萬元。

第一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如下:

一、營業站屋,含雨棚、油泵島。

二、加油設備,含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三、儲油槽及其管線。

四、測漏及自動量油設備。

五、消防及安全設備。

六、營運之基本電氣設備。

七、營運之基本資訊設備及作業系統。

八、其他維持營運必要之項目。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呈現相關圖表,詳閱相關圖表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