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石油設施費用補助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7條
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除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外,應於施工 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業務計畫書。

二、申請項目估價明細資料。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查核可,應於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審查:

一、完工後之設施照片。

二、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三、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四、完工後之平面配置圖。

五、完工後之設備清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應於完工並取得 經營許可執照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設(購)置執行報告書。

二、經營許可執照。

三、完工後之設施照片。

四、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五、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請領前二項補助金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 領款收據或發票申請撥款。

第一項業務計畫書及第三項設(購)置執行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效益。

二、計畫內容:

(一)設置地點。

(二)規格及數量。

(三)執行時程。

(四)業務計畫書應載明預算;設(購)置執行報告書應載明金額。

三、平面配置圖。

四、設備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