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總則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5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項目如下:

一、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油品相關業者:

(一)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設(購)置之必要費用。

(二)加油站、漁船加油站屬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三)加油站、漁船加油站之用人成本。

(四)汽油、柴油所需之陸運費用。

二、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

(一)加氣站屬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二)加氣站用人成本。

三、離島地區經營油品相關業者:

(一)油品設施設(購)置之必要費用。

(二)油品設施屬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三)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加儲油設施、油庫之用人成本。

(四)汽油、柴油、航空燃油所需之海運費用。

四、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

(一)除加氣站以外之液化石油氣設施設(購)置之必要費用。

(二)液化石油氣設施屬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三)加氣站之用人成本。

(四)液化石油氣所需之海運費用。

(五)運送鋼瓶至臺灣本島進行檢驗所需之海運費用。

(六)臺灣本島液化石油氣供應商出貨點至本島港口之陸運費用。

(七)離島地區港口至當地分裝場或瓦斯行之陸運費用。

(八)灌裝成本。

五、實際居住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家用桶裝瓦斯之用戶:家用桶裝瓦 斯差價。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 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補助費用不包括購入或租用土地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