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32條
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認定為第三條第十四款之特殊村(里),每桶補 助費用,之計算方式,準用前條之規定。

經認定為第三條第十四款第一目之特殊村(里),計算參數之每公里運載 成本、每桶每公里分攤之耗油成本及每桶每公里分攤之駕駛薪資,依當地 桶裝瓦斯運載情形,另行定之;經認定為第三條第十四款第二目之特殊村 (里),計算參數之平均補助里程,應參酌前一年度因天災或事變致須行 駛替代道路之月份占全年之比例,另行定之。

特殊村(里)之認定,由鄉(鎮、市、區)公所提報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 原因、期間及地點等資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於前一年度 十二月十日前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