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總則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所執行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或委 辦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委託其他機關、專業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