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石油設施費用補助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19條
申請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用人成本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站平均每月發油量超過一百五十公秉,不予補助;一百五十公秉以 下,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每月發油量五十公秉以下,補助二人用人費。

(二)每月發油量超過五十公秉至一百公秉以下,補助一點五人用人費。

(三)每月發油量超過一百公秉至一百五十公秉以下,補助一人用人費。

二、各站實際僱用員工人數低於或等於補助人數時,如實際用人成本高於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補助金額時,其總補助金額以實際僱用 員工人數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每人每月補助金額計算。

三、各站實際用人成本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補助金額時,其 總補助金額以實際僱用員工人數及實際用人成本之百分之九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