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石油設施費用補助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18條
申請石油設施用人成本補助,應於每季結束後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季補助款:
一、申請表。
二、該季各石油設施用人成本。
三、領款收據或發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業者申請前項補助款,應另檢具該季之每月油品發油 量單據。
申請第一項費用補助,應以營業主體為申請單位,按各該得受補助之石油 設施項目別,分別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