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石油設施費用補助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15條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維護費用補助之金額,不得超過該設施基本配備之維 護必要支出之百分之七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 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1-0.1Q)÷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 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1-0.05Q)÷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備 註:因條文排版無法呈現相關圖表,詳閱相關圖表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