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石油設施費用補助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14條
申請石油設施維護費用補助,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於審查核可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領款收據或發票 申請撥款:

一、四月底前申請者,應檢具上一年度下半年之維護執行報告書;十月底 前申請者,應檢具當年度上半年之維護執行報告書。

二、維護前、後之設施照片。有施作之情事,應另檢具該設施於維護中或 施作中之照片。

三、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四、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維護執行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維護目的及效益。

二、維護內容:

(一)申請項目之維護原因。

(二)日期。

(三)金額。

三、平面配置圖。

四、設備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