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石油設施費用補助 ( 105 年 08 月 18 日)
第11條
申請石油設施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應於購買或施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 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業務計畫書。

二、擴增或汰換前之設施照片。

三、申請項目估價明細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查核可,應於購買或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審查:

一、完工後之設施照片;有施作之情事,應另檢具擴增或汰換時,該設施 施作中之照片。

二、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三、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四、完工後之平面配置圖。

五、完工後之設備清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第一項費用補助應於購買或施工前提出申請,並以一年一次為原則。

但因情事急迫,而未能於購買或施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者,得於 購買或完工後九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且不以 一年一次為限:

一、擴增或汰換執行報告書。

二、完工後之設施照片。

三、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四、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請領前二項補助金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 領款收據或發票申請撥款。

第一項業務計畫書及第三項擴增或汰換執行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效益。

二、計畫內容:

(一)申請項目之擴增或汰換原因。

(二)規格及數量。

(三)執行時程。

(四)業務計畫書應載明預算;擴增或汰換執行報告書應載明金額。

三、平面配置圖。

四、設備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