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  ( 103 年 03 月 03 日)
第4條
前條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之構造及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除前條第三款外,庫房內得設置照明設備及起、吊重設施。

二、牆壁、樑、柱及地板為防火構造,庫房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不 得設置天花板,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出入口應設一道防 盜門扉並加鎖,使用鐵板或鋼板製作。

三、設置架臺者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定著在堅固之基礎上。架臺及其附 屬設備,應能負載所儲存物品之重量並承受地震所造成之影響。架臺 應設置防止儲放物品掉落之裝置。

四、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儲存高度應距庫房頂部 三十公分以上,庫內面積至少保留百分之三十作為通道之用。

五、須採光及加強通風者,得於庫房頂部設置長寬各三十公分以上之庫窗 ,每十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一公分以上之鐵條或百葉窗。

六、庫房外應設置警報監視設備及二支以上之二十磅乾粉滅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