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製造使用與器材之新技術及新產品管理辦法  ( 103 年 03 月 03 日)
第3條
現場拌合爆劑原料應儲存於平房式火藥庫內,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獨立設置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儲存者:

(一)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數量以五百公噸為限;與各類設施安全距離 ,不得低於一百公尺,其與各類設施間設有擋牆或具天然掩護體者 ,安全距離得減半計算。

(二)於廠礦區內設置看守房且在視野範圍內,並具備監視設備足以監視 者,其看守房與火藥庫距離,不受三十公尺之限制。

二、與雷管庫、炸藥庫分庫儲存者:

(一)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炸藥庫、雷管庫三者間須設置擋牆或具天 然掩護體,擋牆或天然掩護體之長度應使庫房之邊緣不能通視。

(二)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炸藥庫、雷管庫間之安全距離依火藥庫設 置期限及設置標準第六條第一項附表一辦理,雷管庫與現場拌合爆 劑原料庫房間無須設置安全距離;炸藥庫與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庫房 間之安全距離以炸藥庫儲存量為計算基準。

(三)現場拌合爆劑原料儲存數量以五百公噸為限;其儲存數量不列入計 算與各類設施安全距離。

三、於炸藥庫內儲存者:

(一)現場拌合爆劑原料與炸藥須分別存放,中間設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 凝土或二十四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加強磚之隔牆,且分別以獨立門 出入。

(二)現場拌合爆劑原料以二公噸換算炸藥當量一公噸,計算與各類設施 安全距離。

(三)炸藥當量總和不得超過一百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