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 103 年 06 月 06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開放地質鑽探岩心及標本,提供人民鑑定或採樣之申請。

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身分資料。

二、申請日期及用途。

三、鑽探岩心、標本之編號及數量。

四、鑑定方式、採樣大小。

五、其他應載明事項。

前項申請方式,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為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鑽 探岩心或標本之保存現況,以為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