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 103 年 06 月 06 日)
第6條
因涉及國家機密或工商秘密,致無法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提交地質報告 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或原始地質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經中央主 管機關同意後,得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