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 103 年 06 月 06 日)
第2條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或委託辦理地質調查,應於報告完成後一個 月內,將報告中地質調查相關之書、圖、文件等,以紙本或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格式之電子檔提交中央主管機關。

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之機構、團體、學校或個人辦理地質調查,應於報告 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報告中地質調查相關之書、圖、文件等,以紙本或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電子檔提交中央主管機關。

前二項之資料所有人,應自地質資料提交中央主管機關日起,保存原始地 質資料六個月,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期限內,通知資料所有人提交原始地質 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