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01 年 03 月 06 日)
第7條
審議會開會前,得經召集人核可,視個案特性,邀請審議會委員及專家學 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審議會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審議會召集人就審議會委員指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