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法  罰則 (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20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地質調查或地質 災害鑑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1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地質資 料,屆期仍未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