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災區交通搶通及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99 年 01 月 13 日)
第6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區重建所需使用之動力機械,於無法以適當載具載運而 須以自走方式直接行駛之施工路段,得經該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受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但應函知所在地之 公路監理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