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災區交通搶通及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 99 年 01 月 13 日)
第4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時,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 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並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 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 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