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97 年 10 月 27 日)
第5條
有關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於蒐集後應予彙整分析,並建立礦災災害潛勢資 料庫,依法公開。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 學者及有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予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