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 97 年 10 月 2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礦災災害潛勢資料,指基於環境、地質、地形、過去經驗對可 能發生礦災之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及風險評估,進行調查分析所 得各地發生礦災災害之機率、規模或不同等級之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