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 97 年 09 月 25 日)
第3條
災害救助種類如下:

一、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 死亡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 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 額者。